2014年11月15日 星期六

服務協議電信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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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說明會很值得一看,逐字稿也有助於理解,稍將幾點作抄錄,以資有興趣深入理解的人,可以仔細觀看此次說明會或逐字稿了。

在簽訂流程,韓國,先歐美日先進國家再中國,而與中國簽訂花費了七八年時間,於國際認知上,走進中國就走不進全世界,所以正確的策略是,走進全世界後再走入中國。



電信分為第一類、第二類。

第一類=>實體線路,提供如撥接電話功能,不論市內電話、行動電話等。

第二類=>無實體線路,提供網際網路功能。

而每一類又有一般業務、特殊業務之劃分。

一般業務:服務於一般民眾,直接面對民眾,如直營店。

特殊業務:服務於公司企業,不直接面對民眾,直接對企業負責,如提供中華電信、亞太、遠傳、台灣固網進行數據交換。

較大的電信企業基本上是第一類,如中華電信、台灣固網、遠傳等,但第一類也可以去申請第二類的執照。

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國在這方面挑選了第二類的特殊業務進行談判,而這將造成的結果是,它可以用更為低廉的價格來將誘使其他企業將數據丟到它的交換中心。

而除了服務於電信業者也可以服務一般的中小企業,一般中小企業並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IT人才,所以對網路的設置、防護等都仰賴電信業者,而電信業者說有加密,那是指別人看不到,並不代表電信業者本身看不到,所以資安風險於是油然而生。

除卻數據交換,亦有機房外包之風險,如本來一個機房一年需要十億元,中方說只要給我六億我幫你經營,無形中省下四億元來,台方想很好,就交給你了,而這裡有人會說NCC用行政命令可以阻擋,那中方會想,沒關係,那就改委外管理,一樣價位,嗯,中方人員不得進入機房,也沒關係,我遠端設定! 所以當數據交換、機房外包都實現了,台灣的資安將陷入全面的被動,任中方予取予求了。

而內中有舉戶政系統,這非屬二類而數資訊服務,中方不能來標,但它可以採取,台灣的公司去標然後轉包給自己,假使這又被行政命令擋下,它就派人到標下的公司去做,這目前無現行法令可以界定,除卻又要來個行政命令。

在文中提到,台灣隨時隨地被監控的人有三萬,不到台灣總人口的1%但若是中方管了遠傳的機房,那1%就會跳到33%亦即全台有三分之一的人被監控,而若是做了數據中心,則是80~90%,中國在境內本土所能做到的網路封殺,就是這般,而在香港因還沒有買完全部的電信產業,所以只停留在監控部分了。

資安問題=>國安問題,政治上的監聽,若掌握不法情資,可令其辦事,使其為中方利益而行動而不為台灣的利益做堅守。

最後,有些產業是不可以碰觸,因為它所衍伸的風險太大了,若是碰觸了將造成國家長遠下來的危機,而此次資訊、通訊方面的協議項目,不是台灣所提出的,而是中國,其中道理,實如此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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