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還是人治? 讀<<蘇格拉底與孟子的虛擬對話>>有感。
從一個故事談起。
所羅門王在以色列歷史上是個著名的智慧之王,有這麼一天,兩位性工作者前來請
所羅門王裁決。
紛爭為嬰孩的歸屬問題。
甲女說:「這一天她們兩個都同時同地生了性別同為男性的嬰孩,而在晚上乙女翻
身壓死了自己的小孩,而乙女發現了這點將自己的孩子與甲女的掉包,甲女早晨醒
來一看小孩怎麼死了,驚慌非常,但定了神仔細看了看發現這不是自己的小孩而是
乙女的。」
乙女這時馬上說道:「聽妳在放屁,死的是妳的小孩不是我的。」
所羅門王聽罷,沉吟一二,在那個年代並沒有遺傳序列鑒定的科學技術,能佐證的
僅僅只有雙方的證詞,在證人上是只有當事人雙方做不得準的。
於是所羅門王朗聲一言。
「取劍來。」
左右近臣不明其意,但仍依令取劍而來。
「將這嬰孩分為兩半,一半給甲、一半給乙。」
甲女聽了嚇傻了,連忙說
「我不要這個嬰兒了,求國王饒他一命。」
乙女聽了,拍手趁快。
「殺了也好,得不到、就毀掉。」
所羅門王聽了兩人的說法後,將嬰孩判給了甲女,後世對這則所羅門王的分嬰事件
給予的是您真是機智的評價。
但,這則故事反應出了甚麼?
所羅門王的權力超出了法律之上,甚至可以說,我則是法律、法律是部分的我。
在採集證詞的過程中,所羅門王用了恐嚇的手段來得到他所要的證詞,但這恐嚇的
手段是建築在他確實足以將嬰孩分做兩半而不受懲罰的權力,只是恐嚇的手段能達
成目的嗎? 未必然,乙女只要閉口不語,所羅門王就只有兩個選擇,一是分嬰兩
女各取一半,二是甲女放棄那自然將嬰孩判給乙女。 若如斯現在所說的是所羅門
王的愚昧而非智慧了。
那在這則事件由於所羅門王的智慧以及乙女的愚昧,構成了這則故事。那問題來了,今天所羅門王是智慧的,但不表示其他的繼任者也是智慧的,甚至可以說,縱然是智慧者也不能保證他永遠都是智慧的。
在這裡,就導向了韓非子所言的。
「背法而待堯舜,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世治也;抱法而待桀紂,桀紂至乃亂,是千世治而一世亂也。」
我們難以期待每個掌權者都是堯舜都是所羅門王、聖路易,也難以期待每個官員都是包拯、包青天。 因為人性是難以捉摸的,他並沒有一個模板可以去選擇,所以我們需要的不是等待一個聖明的英主、智慧的哲王,而是要超乎其上的以邏輯以理性為考量的法律了。
那法治到底是甚麼? 法治並不是很簡單的依法而治,更應該說的是約束掌權者的權力,在一個極權國家中,它可以比民主國家更稱得上是法治,因為他確確實實是依法而治,只是這個法律是如何訂定出來的? 是極權者訂定的還是經過人民信任且賦予權力訂定的?
這裡就牽扯到法律至上還是法律的正當性了。
持法律至上的英美法學家認為法律是不可被動搖的,其主要意涵體現於壓制政府的專斷獨行。
而法律的正當性為,以良法為前提,須遵守內在道德原則,即避免下列八大錯誤。
一、不訂定規則,每件事只好臨時個別決定。
二、規則不公布。
三、規則朔及既往。
四、規則讓人無法了解。
五、規則互相牴觸。
六、受規則影響的人無力做到規則對行為的要求。
七、規則更易頻繁、人民莫知所從。
八、規則在實際執行上有出入。
其主要意涵為,若是法律不符合內在道德時,將會導致外在道德的失靈,如法律的正義與不正義、好與壞。
所以法治的存在,除了具備至高性也須得具備正當性,這裡有時會有所牴觸,比如法律沒有正當性時,是否需要遵守? 若不需要遵守那自然與至高性相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法律的修改。 在制度內給予法律可以修改的途徑,在法律不具備正當性時透過修正讓它不影響到法律的至高性,從而保障社會的穩定。
最後談到,人治是否就是爛就是差? 當然不是,應當這樣說,在法治架構下的人治才有其意義,因為法律不可能規範到無數的情況,而在同類情況有細微差別之時,人可以利用其自由裁量權去衡量該如何判決,而這自由裁量權就是彌補法律不能無微不至之處了,甚至可說在法律的理性架構下保留了人情義理的考量,但這自由裁量權不可被擴張解釋,所以法律下的自由裁量權,才是真正有限度的自由裁量權了。
所羅門王的故事,以前讀來是掌控了人性(還是該說母性?XD)的特質去判定這小孩是誰的,當然還是免不了有人治的部份,這其中有一些是無法用智慧或者是常理去判定的部份,俗話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樣使用他人心理狀態的手法用久了也會成為破綻。(印象中還有看過加長版,多了所羅門王在下判決後旁人問如何判斷,然後說內心OS的篇幅)
回覆刪除法治,首先約束的是掌權者或統治者的權利,以內在的道德約束為其出發點,控制外在行為的表現。
雖然各國訂定法律的本意皆為良好,台灣亦是如此,但許多其中的漏洞或者是執法者的自由判斷所導致的缺陷亦是常見的。
小則譬如車禍,大車若撞小車,通常不論交通規則或過錯比例,法官判決的立場常見幾乎偏向了小車上。
更甚者是如同小蝦米去對抗大鯨魚的各類法律案件,在訴訟期間許多的利益輸送或者糾葛,都會影響了最終的結果。
當然還有眾多為人垢病的,懂法律的人士常常藉由法條與法條之間的不連續性或漏洞而打贏了一些原本不該贏的官司。
期望政府機關,能在合理的範圍內重新審視各種法律,在合理的範圍內以人情或倫理的方式去審查案件。
((這是以前念刑法、民法...和看見某些律師作為極致有感)
法律的訂定,是難以全面了,也因為如此,才會有自由心證,亦或是判定法律不符現實應當修訂的程序存在了。
刪除法律究竟是保護了誰? 以理論層面來說,應當是保證社會大眾,但究實務而言,法律實在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如判決人生一書中有個案例,有一男子和諸多銀行借錢不還,銀行將債權轉移給討債公司,而討債公司用因這男子每次說要還錢都不還,在電話在辱罵,反而被男子錄音後求償,而求償的金額該男子又提交訴狀,將債權轉移給他老婆,因為男子聲稱他欠他老婆五百萬元。
這即是懂法但不合情理的案例。 只是法律縱然有不足之處,而這不足之處確實是會讓特例、讓懂法的人鑽過,無法讓伸張應當伸張的正義,但相對的這樣的法律具備著一般性、泛用性,也具備著公開性,讓人得以依循規則而不至觸法。
法律有其不足,而其不足無法規定之處,可如亞里斯多德的想法一般。
「正當制定的法律應當有統治權,而政府官員無論就一人或整體而言,只有在法律難以明定適用於各種狀況的普遍規則時,才具有統治權。」
意即,法治下的自由裁量權了。
題外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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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串是純粹貼原文網址才能完整的呈現喜感.....)
我高中國文老師果然呈現了一派的文學院風格..實在可說信手拈來,皆文章WW